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鐘婷 劉菁 范質惠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為索回戀愛期間的花銷而實施搶劫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曹某某因認為其在追求被害人夏某某及談戀愛期間花費較大,為索回該部分費用,遂產生從夏某某身上搞錢回來的想法。2022年12月5日16時許,在被害人夏某某返家的途中,被告人曹某某尾隨其至益陽市赫山區(qū)七里橋車站附近的富民巷后,立即沖上去抓住夏某某的頭發(fā),擊打對方面部并將其推倒在地。被告人曹某某趁夏某某倒地后,強行搶走夏某某身上的挎包,當場劫取被害人夏某某手提挎包內的三部手機和現金9538元后,乘坐出租車后離開。經鑒定,夏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被搶走三部手機的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合理價格人民幣2080元。
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曹某某已將其中兩部手機返還給被害人,公安機關從曹某某處扣押的人民幣2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夏某某。2023年7月11日,南寧鐵路公安處湛江站派出所將已被上網追逃的被告人曹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法官釋法
搶劫罪的本質特征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當場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雙方雖然有戀愛朋友關系,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仍然擁有各自獨立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不存在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共同財產關系,所以一方以暴力手段搶劫對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就構成了搶劫罪。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行為,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若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金錢買不來愛情,為他人消費前,應充分考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