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文天驕 舒暢 姚雙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以避免出現(xiàn)要向朋友借錢,或者朋友找自己借錢的情況。
但很多人因為借款時不寫借條或者借條書寫不規(guī)范,難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近日,《法制周報》記者采訪了有關法院,通過幾個案例給大家講講規(guī)范書寫借條的重要性。
100萬是借款還是還款
轉賬后沒寫借條,長沙市民周一山借出去的100萬元差點打了水漂。
原告周一山和被告吳開開是熟人,雙方均擁有自己的酒店。2019年1月,經(jīng)鄭新民搭橋,吳開開向周一山借款100萬元,轉賬也并未進行備注。
半年之后,吳開開還未按時還錢,周一山遂訴至天心法院。
開庭時,吳開開的代理人稱,案外人鄭新民欠了吳開開300萬元,周一山轉賬的100萬元,其實是代案外人鄭新民歸還的部分借款。
鄭新民作為證人陳述,其與被告吳開開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但其從未要求原告周一山代他向吳開開歸還款項。
本案訴爭的100萬元,鄭新民稱自己只是介紹人,且原告周一山與被告吳開開之間沒有微信,吳開開的銀行賬戶都是他通過微信發(fā)給周一山的。
最終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以及鄭新民的證人證言,法院認定轉賬的100萬元就是吳開開向周一山的借款。據(jù)此,天心法院一審判決限被告吳開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周一山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
拿著撕毀的借條起訴被駁回
2019年9月1日,高小詩向李宙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承諾2019年9月2日歸還。李宙通過轉賬方式向高小詩支付2萬元,并陳述以現(xiàn)金方式向高小詩支付1萬元。
2019年9月4日,高小詩不幸身亡。高小詩名下有兩套房屋,繼承人為高小詩的父母和妻子。
李宙遂向天心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3被告在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向原告返還高小詩的借款人民幣3萬元,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承擔逾期付款利息。
今年5月,天心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宙提交的《借條》,系撕毀后由10余張碎片拼湊而成。在庭審中,原告李宙還從口袋中掏出多張疑似借條碎片。
庭審中李宙先稱“借條被朋友的小孩撕毀”。又稱 “我可能記錯了,我應該是聽說高小詩去世后本人自行撕毀,又覺得吃虧才重新拼攏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宙當庭向本院提交的借條系十余張紙張碎片拼攏的,即借條已經(jīng)撕毀。原告李宙陳述系其本人撕毀,但原告李宙并未向法庭作出撕毀借條的合理性解釋,高小詩的去世與其撕毀借條無直接關聯(lián)性。高小詩約定于2019年9月2日向原告還款,現(xiàn)高小詩已經(jīng)去世,本院無法查清高小詩是否于2019年9月4日前償還該借款。原告李宙當庭向法庭提交了其它數(shù)十張疑似借條碎片,說明原告李宙原本持有的其它債權憑證也予以撕毀。
法院確認原告李宙與被告高小詩之間的借條已經(jīng)銷毀,即原、被告之間的債權憑證已經(jīng)銷毀,原告李宙仍主張其與高小詩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存續(xù),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宙的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原告未上訴。
用曾用名打借條不認賬
朋友借錢后遲遲不還,家住汨羅的伏某將彭某起訴至汨羅法院弼時法庭,要求其歸還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5萬元。書記員送達時,彭某說沒有這回事,自己不叫彭某,而叫彭某甲。
原告伏某與被告彭某系同村村民,伏某出具的借條中,借款人的名字為彭某甲,聯(lián)系方式也是彭某的聯(lián)系方式,現(xiàn)被告不承認,原告非常氣憤,卻又無可奈何。
承辦法官得知此情況,與彭某住所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員聯(lián)系,工作人員表示此人系社區(qū)矯正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找到彭某,并告知如果一經(jīng)查實他確實是借條上的借款人,又拒不承認,會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彭某聽后,立即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表明,自己其實就是借條上的彭某甲,只是彭某甲是他的曾用名,后來自己改名彭某以后,身邊的人還是習慣叫他之前的名字。
經(jīng)過承辦法官主持的庭前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彭某分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借條是我們追討借款的重要依據(jù)。立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證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才能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使用“小名”“外號”“化名”等,都有可能會出現(xiàn)借款人賴賬的情況。
此外,如果不方便打借條,那么在大額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時,盡量轉賬對方戶名的賬戶,并在用途一欄備注上“借款”,日后若發(fā)生糾紛,就能為自己后續(xù)打官司減少很多麻煩。
責編:廖悠悠